以龙头股份为起点,去年深沪两市共有8家公司增发新股。今年
以来,又有上菱电器、中关村、深康佳、真空电子、东大阿派公司成
功增发A股,深招港A等公司的增发也已经排上日程。此外,尚有多家
公司正在积极策划增发新股。以增发新股方式来募集资金的上市公司
有不断增加之势。但增发新股中各公司除权价的计算存在较大差异,
缺乏统一的标准,影响了各方利益。因此,从规范和可操作性角度出
发,除权价计算应该制定出统一方式,以利于增发新股方式的有序发
展。
我们认为,在统一除权价计算方式时,必须兼顾考虑两个方面因
素:一是必须考虑老股东的实际持股成本,二是满足以总市值为基础
的指数的连续性。除权价统一公式为:除权价=(原总市值+新增市值
)/(原总股本+新增股本)。由于股权结构上的差异,上述公式又可分
为以下几种情况:
(1)由于目前A股市场和B股市场事实上还是两个严重分割的市场
,除了同一个上市公司之外,在投资者和股票价格等各方面关联度很
低。面向A股市场的增发新股事实上对B股没有什么影响。因此,采用
上交所的思路,只要上市公司面向A股市场增发新股,在除权中就可
以不考虑B股的因素。在上述统一公式中,在原总市值和原总股本中
剔除B股即可。
(2)在向老股东优先配售中,可直接采用上述统一公式计算。如
果全部股票都向老股东定向增发,并且所有股东参与配售,则除权公
式为:除权价=(前收盘价+配售比例×配售价格)/(1+配售比例)。
若部分股东参与配售,参与配售的老股东实际持股成本=(前收盘价+
配售比例×配售价格)/(1+配售比例)。用上述统一公式计算的除权
价将大于老股东实际持股成本,这正是中关村的情况。
(3)若增发新股时不向老股东优先配售,那么从保护老股东利益
出发,不能按市值除权。股票指数的连续性则通过交易所的“派式连
锁”计算来保证。
(4)新增发行股票除权价受除权计算方式的影响较大,如中关村
,除权后连续跌停。虽然市场以价格升降来纠正除权价计算中的不合
理性,但采用价格涨跌幅限制能缓和波动幅度,因此,除权日应实行
价格涨跌幅限制。但新增发行股票上市类似于新股上市,首日不应实
行价格涨跌幅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