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即将于2002年12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行。这就意味着咱老百姓今后在"住"的问题上将会越来越舒心,因为这次新颁布的《条例》是经过有关部门逐条讨论通过的,今后如果再发生什么物业纠纷就有章可循了。记者日前专程走访了市房管局物业管理处副处长孙超,孙处长对照新老《条例》,向记者详细介绍了二者的区别。
充实了"物业管理"定义
《条例》第三条对物业管理的定义增加了"是指全体业主对物业共同利益的维护和管理"的内容,这句话意在强化广大业主的主人公责任意识:物业是属于业主的,应该由业主共同维护和管理。不但要充分行使自己的业主权利,同时也应承担自己的责任和义务。
理顺了各部门关系
《条例》第六条增加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相互关系进行协调"的内容。增加这句话主要是因为物业公司与业主委员会、街道居委会等三个单位在物业管理和社区管理中工作可能会出现交叉,因此过去曾有过这三个单位人员交叉任职、财物共享的现象。然而其实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应该是互相监督的一种工作关系,《条例》中明确不能交叉任职,而物业公司的服务用房也应归全体业主所有,不能挪作他用。这句话旨在理顺物业公司与其他部门的各种工作关系。
强调了居委会的作用
《条例》第十二条在"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不召集首次业主会会议的"后面增加了"在区县物业管理行政部门和街办事处的指导下,由居民委员会组织召集或者业主自行召集"的内容。这句话主要是通过借鉴外省市的先进经验,强调应充分发挥居委会的作用。
相关单位可列席业主大会
《条例》第十四条增加了"业主会会议可以邀请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员会和使用人的代表出席"的内容。这句话主要是考虑应加强社区业主委员会与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单位工作的协调配合,因此在召开业主大会时邀请这些单位人员列席将会有利于工作的开展。
明确了保安责任
长期以来,当物业小区发生业主财物丢失案件时,其赔偿责任问题始终困扰着物业公司和业主,由此而诉诸法律的案例也很多。因此新《条例》第二十五条中明确了物业公司在发生这类案件时的职责范围及应发挥的作用: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应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治安秩序,制止违法行为。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治安案件或者各类灾害事故时,应当及时向公安和有关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调查和救助工作。
物业管理前移至开发起始阶段
《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这两条内容的主要意义在于把物业管理工作前移至了开发的起始阶段,目前,很多项目只有在业主入住时物业公司才出现,因此有些开发商前期承诺的服务得不到很好的兑现。将物业管理前移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在业主入住时有可能与物业公司发生的很多纠纷。
合同期满后物业用房归还全体业主
《条例》第三十一条增加了"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内容。明确了物业服务用房的归属问题。也就是再次强调当物业公司管理合同期满撤出时,应将办公用房归还全体业主。
停车费纳入维修基金
《条例》第三十九条内容主要明确了业主在小区内停放车辆时交纳的费用为场地占用费,这项费用物业公司应纳入物业维修基金,具体使用办法由业主委员会确定。
必须建立物业基金
为了保障商品住宅保修期后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大修、更新、改造,确保物业保值、增值,《条例》第四十条内容主要明确凡住宅小区必须建立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维修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目前正在起草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