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业务实施监督管理,维护金融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第三十一条中国人民银行按照规定审批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
第三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结算、呆帐等情况随时进行稽核、检查监督。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三条中国人民银行有权要求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
第三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金融统计数据、报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公布。
第三十五条中国人民银行对国家政策性银行的金融业务,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中国人民银行应当建立、健全本系统的稽核、检查制度,加强内部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