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四十七条海上保险适用海商法的有关规定;海商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设立外资参股的保险公司,或者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公司,适用本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九条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一百五十条本法规定的保险公司以外的其他性质的保险组织,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第一百五十一条本法施行前按照国务院规定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继续保留,其中不完全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一百五十二条本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