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经营机构要从事股票承销业务,首先必须申请取得中国证监会获准的从事股票承销业务的资格。有关这方面申请程序在国务院证券委1996年6月17日颁发的《证券经营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
1998年12月30日颁布的《证券法》对从事证券业务的证券公司进行分类,并对可从事证券承销业务的综合类证券公司作出新规定。
证券商申请从事股票承销业务应具备的条件
根据1996年6月17日国务院证券委颁发的《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规定,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承销业务,应当取得证监会颁发的《经营股票承销业务资格证书》。
证券经营机构申请从事股票承销业务,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证券专业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
2.证券专业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资产,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净证券营运资金。
净资本的计算公式为:
净资本的计算公式为:
净资本=净资产-(固定资产净值+长期投资)×30%-无形及递延资产-提取的损失准备金-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长期性或高风险资产。
净证券营运资金是指证券兼营机构专门用于证券业务的具有高流动性的资金。
(注:新颁布的《证券法》规定可从事证券承销业务的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
3.三分之二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主要业务人员获得证监会颁发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在未取得《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必要的证券、金融、法律等有关知识,近二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三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五年以上金融业务工作经历;
(2)主要业务人员熟悉有关的业务规则及业务操作程序,近二年内没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中三分之二以上具有二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三年以上金融业务的工作经历。
4.证券经营机构在近一年内无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或在近二年内未受到取消股票承销业务资格的处罚。
5.证券经营机构成立并且正式开业已超过半年;证券兼营机构的证券业务与其他业务分开经营、分帐管理。
6.具有完善的内部风险管理与财务管理制度,财务状况符合以下管理要求:
(1)证券经营机构负债总额与净资产之比不超过10,证券兼营机构从事证券业务发生的负债总额与证券营运资金之比不超过10;
(2)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承销业务,其流动性资产占净资产或证券营运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50%。
7.具有能够保障正常营业的场所和设备。
8.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证券商担任主承销商应具备条件
根据1996年6月17日国务院证券委颁发的《证券经营机构股票承销业务管理办法》规定,证券经营机构从事股票承销业务过程中担任主承销商的,除应当具备证券商从事股票承销业务资格的条件外,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证券专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净资产和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资本,证券兼营机构具有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和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的净证券营运资金。
(注:新颁布的《证券法》规定可从事证券承销业务的综合类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
2.取得证券承销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或符合条件的主要承销业务人员至少6名,并且应当有一定的会计、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员。
3.参与过三只以上股票承销或具有三年以上证券承销业绩。
4.在最近半年内没有出现作为发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主承销商,而在规定的承销期内售出股票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总数20%的记录。
牵头组织承销团的证券经营机构或独家承销某一只股票的证券经营机构为主承销商。
证券商申请取得资格证书须向证监会报送文件
1.由证监会统一印制的《证券经营机构经营股票承销业务资格申请表》;<见样式>
2.机构批设机关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副本)》(现为《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4.由机构批设机关核准的公司章程;
5.内部风险与财务管理制度说明;
6.由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净资产或净证券营运资金验资证明;
7.由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
8.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主要业务人员的《证券业从业资格证书》或简历、专业证书等;
9.最近一年股票承销业务或最近三年证券承销业务情况的说明材料;
10.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国证监会审查承销资格的程序
证监会自收到完整申请资料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根据规定要求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证监会颁发资格证书;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资格证书,且半年内不受理其重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