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应按《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34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9、10条及交易所暂停格式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
2.上市公告书中载到的财务会计资料,其中负债表报表日和损益表及其他规定的报表的报告期间终止日距挂牌交易首日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六个月),其盈利预测期间自挂牌交易日起到盈利预测期间终止日,不得少于九十日。
3.自发行结束日到挂牌交易首日不超过九十日,或招股说明书尚未失效的,发行人要编制简要上市公告书。简要上市公告书应包括《条例》第34条(一)、(二)、(三)内容。并指明该公司发行该种股票的招股说明书曾于何时刊登在何种报刊上。
4.若因编制简要上市公告书而省略的事项在该期间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及其上市推荐人有义务作出说明。
5.自发行结束日到挂牌交易日超过九十日,并且招股说明书已失效的,发行人编制上市公告书应包括《条例》第34条的全部内容。
6.发行人在其股票挂牌交易日之前的三个工作日内,应当将简要上市公告书刊登在至少一种指定报刊上。
7.公司刊登上市公告书后,应将其备置于公司所在地、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及其网点,供公众查阅,同时报送中国证监一式十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