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6月28日深圳市颁布《关于对股权转让和个人持有股票收益征税的暂行规定》,首先开征股票交易印花税,由卖出股票者按成交金额的0.6%缴纳。
1990年11月23日深圳市对股票的买方也开征0.6%的印花税。1991年10月为了刺激低迷的股市,深圳市将印花税率调整到0.3%。1991年10月1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股票买方、卖方实行双向征收,税率为0.3%。
1992年6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下发《关于股份制试点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交易双方分别按0.3%的税率缴纳印花税。
1997年5月针对当时证券市场过度投机的倾向,证券交易印花税率由0.3%提高到0.5%。
1998年6月12日为了使证券市场能持续稳定的向前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又将税率由0.5%调低至0.4%。
1999年6月1日为活跃B股市场,国家税务总局再次将B股交易税率降低为0.3%。
2001年11月16日,财政部决定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税率,A股、B股交易双方税率均为2‰。
印花税率变动历史情况一览表
时间税率备注
1990年6月28日卖出0.6%深市开征印花税
1990年11月23日买卖0.6%深市
1991年10月0.3%为了刺激低迷的股市
1991年10月10日0.3%上海证券交易所
1992年6月12日0.3%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发文确定税率
1997年5月提高到0.5%针对当时证券市场过度投机的倾向
1998年6月12日调低至0.4%为了使证券市场能持续稳定的向前发展
1999年6月1日B股降为0.3%为活跃B股市场
2001年11月16日降为0.2%为了刺激低迷的股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