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6月7日委托买卖股票的收费标准一律按实际成交金额向买卖双方各收5%的手续费,不足五元的按五元计收(深圳)。
1993年1月1日委托买卖股票的佣金起点为10元,交纳标准:一、委托买卖的数量在300元面额以下时,按成交金额的7‰交纳;委托买卖的数量在300元面额以上时,按成交金额的5‰交纳。(上海)。
1993年5月11日股票、基金的交易佣金的收取标准下调至4‰。
1996年10月3日股票、基金的交易佣金的收取标准从原按成交金额的4‰调至3.5‰。
2001年8月1日股票、基金的交易佣金的收取标准拟从原按成交金额的3.5‰调至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