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活动的管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务院证券委于1997年12月25日发布《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对证券、期货投资咨询制定详细的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是指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以下列形式为证券、期货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
1.接受投资人或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2.举办有关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
3.在报刊上发表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的文章、评论、报告,以及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公众传播媒体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4.通过电话、传真、电脑网络等电信设备系统,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5.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形式。
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依照规定,取得中国证监会的业务许可。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均不得从事各种形式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
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超出本机范围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应当遵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