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承销发行与上市
作者:股票书籍
股票发行上市流程
企业申请发行股票的程序 中国证监会对股票发行的审核程序 证券商在承销及发行上市推荐中的职责  
股票发行上市流程 企业申请发行股票的程序
    企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提出发行申请

    申请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对其资信、资产、财务状况进行审定、评估和有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按照隶属关系,分别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或者中央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公开发行股票的申请;

    2.地主政府审批

    在国家下达的发行规模内,地方政府对地方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在与申请人所在地方政府协商后,对中央企业的发行申请进行审批;地方政府、中央企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发行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并抄报证券委;

    3.证监会复审

    被批准的发行申请,送证监会复审,证监会将在收到复审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复审意见书,并将复审意见书抄报证券委,经证监会复审同意的,申请人应当向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上市委员会同意接受上市,方可发行股票。
股票发行上市流程 中国证监会对股票发行的审核程序
    根据中国证监会1998年6月1日发布《中国证监会关于股票发行的审核工作程序》的规定要求,关于股票发行审核工作程序如下:

    人民币普通股(A股)发行审核分为预选和审批两个阶段。

    一.预选阶段

    1.中国证监会下达股票发行家数指标

    按照“总量控制,限定家数”的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根据国务院要求及证券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地方政府)及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下达股票发行家数指标。

    2.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推荐

    申请发行A股的企业,应首先向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提出申请,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在中国证监会下达的股票发行家数指标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推荐预选企业,并报送企业预选申报材料。

    3.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受理预选材料

    发行部根据《1997年计划内企业预选材料目录》(证监[1997]13号文件附件)规定的内容,审查企业预选申报材料,对符合条件且主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也已出具关于申报材料有关内容符合真实、公正、合规标准承诺函的企业,受理其申报材料,并登记受理时间。

    4.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

    发行部在受理企业预选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将预选材料分送国家发展计划委和国家经贸委,分别就基建或技改项目的可能性、相关批文的合规性,以及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征求意见。两委在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

    5.中国证监会预选审核

    预选材料分送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国家经贸委15个工作日后,发行部开始对企业改制方案、资产重组方案、收购兼并方案和财务会计资料等进行审核,并在自受理材料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提出预选审核意见。中国证监会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贸委的意见和预选审核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同意其上报发行股票正式申报材料,并初步确定企业股权结构和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方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不予同意,由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另行推荐其他企业。

    二.审批阶段

    1.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初审

    企业通过预选后,应聘请中介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各项准备工作并制作正式申报材料,报送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初审。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应在收到企业发行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根据《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股票条例》)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完成初审,并出具意见,向中国证监报送企业发行股票的正式申报材料。

    2.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受理申报材料

    发行部对符合《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公司标准格式》要求的企业,受理其正式申报材料,登记受理时间,并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审核费人民币3万元。

    3.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审核

    发行根据《公司法》、《股票条例》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反馈意见。企业和中介机构按照反馈意见修改材料后,送发行部验证确认。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有虚假等违规嫌疑的,中国证监会将组织调查。扣除企业修改材料和调查企业的时间,发行部将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核工作。

    4.发行审核委员会审议

    企业申报材料经发行部审核合格的,将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由国家有关部门代表、社会有关专家、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有关人员组成的发行审核委员会审议。

    委员会将在充分讨论后以无记名方式表决。发审委表决通过的,方可批准其公开发行股票;发审委有条件表决通过的,该企业申报材料须根据发审委提出的要求进行修改,经修改符合要求的,方可批准其公开发行股票;发审委否决的,该企业申报材料退回有关地方政府或国务院有关产业部门。

    5.发行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中国证监会将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企业股票发行的具体时间,按程序核发准予公开发行股票的批文。
股票发行上市流程 证券商在承销及发行上市推荐中的职责
    在股票发行上市的过程中,参与的中介机构有证券商、会计师和律师,这其中起重要作用的是证券商,证券商是发行上市工作的总设计师,设计工作的总体方案、安排工作进度、协调会计师和律师工作,协助企业处理与政府机关或其他机构之间有关上市的问题。

    因此,上市工作的开展,以证券商的先期进入为第一步,证券商通过拟上市企业的审慎调查,可以尽早发现上市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障碍,并通过总体方案的设计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另一方面,总体方案的实施离不开会计师和律师的配合,财务和法律是总体方案的两个支柱,缺少任何一方,都将会影响到整个上市进程。因此,会计师和律师的选择最好能参考证券商的意见或者请证券商代为寻找,以便在上市工作中中介机构能充分配合,加快工作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