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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证券从业人员主要指下列人员:
1.证券中介机构的正副总经理,但证券兼营机构和该款第五项规定的机构中不负责证券业务的副总经理除外;
2.证券经营机构中内设各证券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人员;
3.证券经营机构下设的证券营业部的正、副经理人员;
4.证券经营机构中从事证券代理发行业务的专业人员;
5.证券经营机构中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专业人员;
6.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为客户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专业人员;
7.证券经营机构在证券交易所内的出市代表;
8.证券清算、登记机构内设各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人员;
9.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内设各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人员;
10.各类证券中介机构的电脑管理人员;
11.证监会认为需要进行资格确认的其他从业人员;
证券从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取得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在各项证券专业岗位上工作;证券中介机构的正副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应获得证券从业资格证书;未取得证券业从业资格,除符合豁免规定的人员外,任何人不得在各类证券专业岗位上工作。
根据1995年7月1日国务院证券委发布实施的《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为提高证券业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负责证券业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确认、撤消及有关事宜。《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对证券从业人员的资格申请、确认、撤消等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申请从业人员资格者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21周岁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3.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4.在申请从事证券从业资格前五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或严重的行政处罚;
5.具有证券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高中毕业并有从事两年以上证券业务或三年以上其它金融业务经验,或四年以上证监认可的其他与证券业务相关的工作经历;
6.按《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经过证监会指定培训机构举办的证券从业资格培训或通过其它学习方式达到相应水平,并通过证监会统一组织的资格考试;
7.自愿并承诺遵守国家有关法规以及行业自律性组织的行为规范,接受证监会的监督与管理;
8.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取得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者须通过资格考试。资格考试由证监会统一组织,资格培训和资格考试由证监会指定的培训机构举办。
中国证监会将依据各项条件和全国证券业的分布情况指定证券业从业人员培训机构,并向社会公告。对通过资格考试的人员,由指定培训机构发给结业证书。
证监会依据《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及资格培训和资格考试的有关文件对指定培训机构进行监督和指导,指定培训机构应当严格执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认真组织资格培训和资格考试。对教学不负责任、培训质量低劣、以及在培训和考试中弄虚作假者,证监会可撤销其指定培训机构资格,并追究其有关责任。
一.报送申请材料
申请从业资格者,需向证监会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1.证监会统一印制的申请表;
2.身份证;
3.学历证书;
4.指定培训机构开具的资格考试成绩单及结业证书;
5.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以上的政府机关开具的以往行为说明材料;
6.证监会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各证券中介机构应负责统一报送本机构申请人的的申请材料,未在证券机构中任职者的申请材料可由指定培训机构统一转报。
二.资格审查与资格证书类别
证监会接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材料做出审查,并对符合条件者发给资格证书。中国证监会还根据证券从业人员的情况将资格证书分为下列类别:
1.证券代理发行从业资格;
2.证券经纪从业资格;
3.投资顾问从业资格;
4.证券中介机构电脑管理从业资格;
5.证监会认为需要认定的其他类别。
证券中介机构的正副总经理至少应获得中国证监会规定类别资格证书中的两种;证券经营机构中内设各证券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人员应获得中国证监会资格证书类别中与其所从事专业相对应的资格证书;
证券经营机构下设的证券营业部的正、副经理人员应获得证券经纪资格证书;
证券经营机构中从事证券代理发行业务的专业人员应获得证券代理发行资格证书;
证券经营机构中从事证券自营业务的专业人员、证券经营机构和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中从事为客户提供投资咨询服务的专业人员、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内设各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人员应获得投资顾问资格证书;证券清算、登记机构内设各业务部门的正、副经理人员应获得证券经纪、投资顾问、证券中介电脑管理三种证书中的一种;
各类证券中介机构的电脑管理人员应获得证券中介机构电脑管理资格证书。
中国证监会对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予以注册登记并社会公布。
1.获取资格证书后超过十八个月而未在证券专业岗位上就职,资格证书自动失效。
2.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连续未从事证券业务活动达十八个月的,若要重新成为第五条所列各类人员,须按照《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的程序重新申请。
3.证券中介机构不得聘用无资格证书或资格证书失效者成为证券从业人员。
4.证券中介机构应将其聘任的所有从事证券业人员的有关情况向证监会备案。
5.证券业从业人员在工作中有违反《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和国家其它有关法规之行为时,所在机构应立即向证监会报告。
6.证券业从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因涉嫌参与重大经济案件而被有关部门调查,或因触犯我国刑法而被检察机关起诉,或在工作期间因触犯我国刑法而被法院判刑,所在机构应立即向证监会报告。
7.证券业从业人员发生死亡、辞职、解雇、解任或退休等变动,所在机构应于变动发生后三个月内向证监会报告。
8.同一从业人员在同一时期内,只能受聘于一家证券中介机构。
9.从业人员改变受聘机构,原聘用机构应当在该从业人员辞职调离后三个月内,向证监会申报、备案;新聘用机构应当在该从业人员就职后三个月内向证监会申报备案。
证监会可对已获得资格证书并上岗工作的从业人员从事证券业务活动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经检查仍然具备条件者,可维持其从业资格;对未能符合相应条件者,证监会将依照《证券从业人员资格管理暂行规定》有关条款予以相应处理。
从业人员取得资格证书并上岗工作后,如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或本规定,除按该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外,证监会可视情节轻重处以下列一项或多项处罚:
1.警告;
2.暂停从业资格六个月到十二个月;
3.撤销资格证书,此后三年内拒绝受理其从业资格申请;
4.撤销资格证书并永久性地拒绝受理从业资格申请。
(1)对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按要求取得资格证书而擅自成为证券从业人员的,证监会可责令其所在证券机构停止该人员的从业活动,并在此后一年之内拒绝受理该人员的从业资格申请。同时,对所在机构的有关负责人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2)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或误导性的材料,一经发现,证监会可视情况在三年内或永久性拒绝其从业资格的申请。
(3)已取得资格证书如在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或误导性的材料,一经发现,证监会将视情况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4)已取得资格证书者如在非依法定程序设立的证券中介机构中成为证券从业人员的,证监会将视情况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5)从业人同在任职期间因涉嫌参与重大经济案件而被有关部门调查期间,或在任职期间因涉嫌违反我国刑法而被检察机关起诉期间,证监会可视情况暂停其从业资格,并要求有关机构在工作安排上做出相应配合。
(6)从业人员如对其任职的证券中介机构的破产或遭受重大损失负有直接责任,证监地将视情况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7)从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因违反有关业务规定导致客户发生重大经济损失时,证监会可视情节按照规定予以处罚。
(8)对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规或受到处罚两次以上的从业人员,证监会可视情节按规定从重处罚,直至撤销资格证书。
(9)从业人员因违反规定,受到处罚期间,任何证券中介机构不得将其录用在证券专业岗位上工作。
(10)从业人员受到处罚的,任何证券中介机构永远不得再以任何形式予以录用。
对从事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管理及操作人员,其从业资格管理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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