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市观察 入住为何没有准用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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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的住宅商品房,必须在领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申请领取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竣工验收报告;

    (二)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三)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等配套证明;

    (四)非经营性公建配套证明。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核发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

    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按幢发放。

    第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住宅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应当向购房人明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使用说明书。(200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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