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何为二板市场
二板市场又称“第二板”,是与“第一板”相对应而存在的概念。证券交易所设立“第二板”,是为了将这些公司的状况如营业期限、股本大小、盈利能力、股权分散程度等与“第一板”区别开来。比如在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第一板”上市要求上市股份在2000万股以上,前10位大股东(或特殊利益者)持股数在70%以下,股东要求在3000人或3000人以上。而在“第二板”上市(如发行人在东京注册)则上市股票仅要求400万股以上,前10位大股东持股数在80%以下,股东在800人以上即可。一般来说,“第二板”的上市要求比“第一板”宽一些,这么做,旨在为那些一时不符合“第一板”上市要求而具有高成长性的中小型企业和高科技企业等开辟直接融资渠道。
去年下半年起,我国开始酝酿在现有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专门设立高新技术企业板,旨在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一个上市条件相对较宽松的直接融资渠道。今年4月19日,据中国证监会副主席高西庆透露,高新技术企业板可能要改变提法,称为二板市场。业内人士认为,这不仅仅是一种提法上的改变,这将意味着该市场的上市规则和交易办法将进一步向国际上的"二板市场"靠拢。
第二节二板市场筹建动态二板
据人民日报报道,正在酝酿中的二板市场上市规则近来又有了重大调整。
1.二板市场从原来的“第二交易系统”改为“创业板”,上市对象为具有高新技术含量和成长型中小企业;
2.申请上市企业发行前股本总额的最低限从2000万元改为1000万元,但不得多于1亿元;
3.申请在创业板发行上市的企业必须主业单一,即只能从事某一行业中的一种业务及其衍生业务;
4.企业必须符合开业两年以上的要求,即从公司取得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至申请发行股票时止已满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5.公司发起人、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上市流通后,所持有的股份每增加或减少5%,必须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本公司,并予以公告,在报告期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本公司的股票。
二板市场拒绝10类企业上市:
1.大型国有企业;
2.大型国有企业分拆部分资产和业务设立的公司;
3.已在主板上市的企业分拆部分资产和业务设立的公司;
4.有内部职工持股的定向募集公司;
5.历史遗留问题企业;
6.职工持股会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公司;
7.工会直接或间接持股的公司;
8.已申请在主板发行上市且中国证监会已受理的企业,不得再申请到创业板发行上市;
9.申请在创业板发行上市的企业,其1/2以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公司核心的董事长、总经理以及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在最近24个月内发生变化的公司;
10.原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前,进行过包括合并、分立、资产置换、资产剥离(非经营性资产除外)、股份回购、缩股、减少注册资本、大规模出售或收购资产以及类似使公司在资产规模、经营业绩、经营业务方面发生巨大改变的行为的,不得连续计算营业记录,但原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在近两年内以现金方式增资扩股,资金投资于主业且使用效果良好的,可以连续计算原企业的营业记录。
二板上市公司独立董事4种人不能当:
1.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直系血亲或三代内旁系血亲;
3.公司关系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可以操纵的任何人士。董事会中独立董事占董事总数的比例不得少于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