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擅自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由地方证管办(证监会)责令停止,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所得等值以下的罚款。
2.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中国证监会作出暂停或者撤销其业务资格的处罚;
(1)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文件、资料有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2)未按照《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履行报告和年检义务的;
(3)未按照《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履行对本机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的变更手续的;
(4)本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违反《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受到证券监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5)干扰、阻碍地主证管办(证监会)检查、调查,或者隐瞒、销毁证据的。
3.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违反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期货咨询业务有关规定的,由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中国证监会作出暂停或者撤销业务资格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证券经营机构、期货经纪机构违反《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地方证管办(证监会)责令改正,并处以警告或者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5.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人员未按规定向证券主管部门履行报告、年检义务的,由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地方证管办(证监会)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中国证监会作出暂停或者撤销其业务资格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